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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取临翔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来源: 作者:临翔区政府办 时间:2020-06-01 点击率: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临翔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切实规范临翔区城市生活垃圾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18﹞943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8﹞)814号)、《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和《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征临翔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临发改复〔2019〕12号)等文件要求和有关法律规定,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收取临翔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收费范围:临沧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内(具体为北至忙畔街道赵家,南至南信桥村,东至小街、中寨一线,西至马房,面积40平方公里)。

  二、收费方式:按不同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按人、按户、按面积、按垃圾产生量计收,具体类别分为八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等可以选择按人、按桶、按箱三种不同的收费方式缴费,大型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宾馆、饭店等可以选择按面积、按桶、按箱三种不同的收费方式缴费。针对同一收费对象,收费单位只能按一种收费方式收取垃圾处理费,不得重复收费。

  三、收费标准: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等按人收、每人每月3元(按编制人数收取垃圾处理费。学校按教职工编制人数收取,不含学生人数,每年按9个月计算)。

  (二)城市常住人口及暂住人口按户收,每月每户10元。

  (三)餐饮娱乐业按面积收,小于等于30平方米、20元/月;大于30平方米、每增加1平方米加收0.8元,每月最高不超过300元。

  (四)一般门店按面积收,小于等于30平方米、15元/月;大于30平方米、每增加1平方米加收0.5元,每月最高不超过150元。

  (五)自行设置垃圾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大型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宾馆、饭店等,按桶收,每桶10元(每桶0.32立方米,不足1桶按1桶计收)。

  (六)自行设置垃圾箱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大型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宾馆、饭店等,按箱收,每箱60元(每箱2.39立方米,不足1箱按1箱计收)。

  (七)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垃圾(运输车辆须符合规定要求)至处理场倾倒的,按重量收,每吨80元。

  (八)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卫站清运粪便的,按车收,每车300元(每车5吨,不足1车按1车计)。

  四、对残疾人户、五保户、孤寡老人户和敬老院、福利院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临翔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为临沧市临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由临沧市临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临翔城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代收。

  特此通告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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