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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翔区二季度涉旅典型案件通报


来源: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 作者: 时间:2023-06-06 点击率:


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一、案件情况:2023年4月10日20时许,张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临翔区玉龙湖景区道路行驶时因酒驶被临翔交警查获,张某某酒精测试结果为53mg/100ml。经核查,张某某曾于2020年12月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翔交警查处,张某某因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理。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三、处罚单位: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交警大队

四、处罚结果:临翔区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1050(壹仟零伍拾)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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