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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临翔区南美拉祜族乡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南美乡 作者: 时间:2024-09-12 点击率:

临沧市临翔区南美拉祜族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南美拉祜族乡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开源节流、规范合理”的原则,结合南美拉祜族乡实际,制定南美拉祜族乡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乡机关各办(中心、所)及各村委会。

第二章 财会人员管理

第三条 财会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掌握会计、电算化专业技术及相关知识,并持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必须加强对现金、支票、印鉴的管理,并控制财政所及会计委托中心现金余额,严格执行定期对账制度。

第四条 乡党委、政府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部门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 财会人员必须相对稳定,财会人员的聘用、辞职及其他工作调动须经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交接时须办清移交手续。

第三章  财政预算决算

第六条 财政支出预算的编制实行“零基预算”,并坚持 “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略有结余”的原则。年终结余资金(除上级部门拨入专项资金、省市区配套专项资金结余或结转下年度外)全部上缴区财政。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乡机关各办(中心、所)及各村委会所有收款项目必须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不得自行印制或购买收据。

第八条 乡机关各办(中心、所)及各村委会收取的所有款项,必须按时上交乡财政。

第九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乡财政所和村级会计委托中心负责执收,款项直缴乡财政专户。乡机关各办(中心、所)及各村委会要坚持日清月结及时将收费款项缴存银行,不得截留收入或私设小金库,也不得用收入直接办理支出。

第十条 乡机关各办(中心、所)及各村委会收到财政拨入款项,要严格按财政批复内容进行管理,以保证资金使用与申请拨款用途一致。

第五章  支出内容规定

第十一条 乡财政预算支出由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构成。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项目支出包括设备采购支出、基建支出、专项支出。

第十二条 工资福利支出包括乡机关各办(中心、所)及各村委会在职人员工资奖金及由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障缴费。

第十三条 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

第六章  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所有日常公务资金必须有正式发票,开支核销的发票必须附有单价、数量清单,不得超标准接待,涉及工作接待餐费必须注明接待单位及部门和就餐人数情况。

第十五条 原始的单据发票首页必须附有《南美乡经费使用审批单》,审批单中注明主要领导审核、分管业务领导审核、具体经办人、分管财务领导审核、财政所意见等签批栏目,并根据相关审批权限依次进行审签。

第十六条大额资金支出和使用须通过班子会民主决策,一次涉及50000元以下的票据发票签单,且属于乡人民政府日常办公、保险等支出的,按具体经办人、财政所意见、分管业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的程序进行核报销。一次涉及50000元以上的票据发票签单,须由政府主要领导在《南美乡经费使用审批单》“主要领导审核”栏目中签署审批使用意见,并依次按具体经办人、分管业务领导审核、财政所意见、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程序进行核报销。

第七章  项目资金拨付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通过做到专款专用,权责明晰。涉及的所有项目资金拨付必须在首页附有《南美乡项目资金使用审批单》,审批单中注明主要领导审核、分管业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核、财政所意见等签批栏目,同时附有合同(协议)、工程预决算清单、发票等材料票据。

第十八条 在召开班子会民主集中决策的基础上,涉及5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拨付,须由党委主要领导在《南美乡经费使用审批单》“主要领导审核”栏目中签署审批使用意见,并依次按分管业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核、财政所意见程序进行拨付;涉及50万元以下的项目资金拨付,须由政府主要领导在《南美乡经费使用审批单》“主要领导审核”栏目中签署审批使用意见,并依次按分管业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核、财政所意见程序进行拨付;所有涉及的项目资金拨付按分管业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核、财政所意见程序进行拨付。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管理用具等。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质资产,列入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购置原则上由乡财政所统一采购。各办(中心、所)及各村委会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设专人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号、购建、验收、保管、调拨、出售、报废、定期盘点等有关事项,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及卡片。应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分类帐,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

第九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实行财务通报制度,财政所应定期向分管财务领导汇报全乡财务运行状况,分管财务领导应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及时汇报相关财务运行状况,以便党政主要领导详实掌握全乡财务状况进行决策。同时采取班子会的形式及时通报全乡财务运行状况。

第二十二条 各办(中心、所)及各村委会(负责人)因调任、转任、离退休、离岗退养、辞职等原因离任的,离任前要实行离任审计。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办(中心、所)及各村委会的干部职工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本制度。财会人员须按本制度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一律拒付。各级领导要自律,不得干预财会人员行使正当的监督权,自觉肩负起本部门财务工作的管理责任。

对违反本制度的干部职工,乡纪委和乡财政所将视其情节轻重,提请乡党委、乡政府分别给予清退资金、扣发奖金、调整职务、降职、免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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