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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警示曝光


来源:政府网站 作者: 时间:2024-04-24 点击率:

临翔区通临硅冶炼硅厂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4日,临翔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沧市临翔区通临冶炼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李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项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决定对其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设备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本案违法行为:临沧市临翔区通临冶炼硅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决定对临沧市临翔区通临冶炼硅厂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在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后,开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已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取证上岗,本着以教育业主为目的,让企业负责人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处罚相关规定。

临翔区某某商店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29日,临翔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联合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和区市场监管局到博尚镇勐托街某某商店现场突击检查,发现某某商店非法经营存储不属于临翔区烟花爆竹批发公司批发的烟花爆竹产品,数量53件,临翔区应急管理局现场进行查封扣押,并存储到临翔区烟花爆竹仓库。

【处理结果】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临翔区某某商店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物品。

【典型意义】

经营烟花爆竹需要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存储烟花爆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区将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

本案违法行为:临翔区某某商店,非法经营存储不属于临翔区烟花爆竹批发公司批发的烟花爆竹产品,数量53件。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临翔区某某商店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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