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州明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朱鸿健与云南州明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 (临翔劳人仲案字〔2026〕第20号 ) ,本委收到仲裁申请后于2026年3月19日进行了立案受理,严格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相关规定,规范完成文书送达全流程工作,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全部涉案仲裁文书,送达程序合法有效,相关送达凭证完整留存归档,被申请人拒收以上仲裁文书,本委视为已送达,并于2026年4月28日15时开庭审理此案,因你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 ( 单位 )公告送达临沧市临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结果:被申请人云南州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朱鸿健支付劳动报酬22000元<大写:贰万贰仟元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公告日期: 202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