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I 擅自破坏行道树属违法
发布日期:2023-11-20 05:37
作者:临翔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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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擅自砍伐、修剪行道树,这种行为违法吗?”

答:“违法!”

根据《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公共区域的树木。因工程建设或者养护管理需要砍伐、移植绿化树木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将砍伐、移植树木种类和数量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因抢险救灾或者处置突发事件确需砍伐树木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在险情排除或者事件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城市绿化树木的修剪和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应当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修剪、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树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因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树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管部门呼吁广大市民:爱绿护绿,人人都是参与者、人人都是受益者,请大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珍惜爱护城市绿地绿化,共同营造美丽、文明、幸福的绿美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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