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19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相关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拒不按规定接受处罚,无法履行告知义务,公安机关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行为人未提出申辩与听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提出(地址:临沧市临翔区茶苑路448号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联系电话:0883-2132289);符合听证情形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临沧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出(地址:临沧市临翔区世纪路169号临沧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综合管理大队,联系方式:0883-2162114)。
地址:临沧市临翔区茶苑路448号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联系电话:0883-2132289
特此公告
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