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翔区货运机动车入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翔政规〔2021〕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办、局:

《临翔区货运机动车入城管理办法》已经区四届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翔区货运机动车入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临翔区城区交通拥挤压力,降低机动车噪声污染,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给城区居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临翔区城区范围内从事货物机动车入城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临翔区城区范围为:北至老收费站红绿灯路口,南至南信桥环岛路口,东由恒春大道向西所有路段,西由前程大道向东所有路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运机动车是指工程运输类机动车、危化品运输类机动车、专项作业类机动车、拖拉机及其他用于运送货物的机动车(包括三轮摩托车)。

工程运输类机动车包括:用于混凝土、建筑渣土、泥浆、重点工程建筑材料等的运输机动车。

危化品运输类机动车包括:用于汽(柴)油、液化气、医用气体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危化品的运输机动车。

专项作业类机动车包括:用于工程抢修、工程建设、车辆施救、环境保洁、绿化养护等的专业机动车。

拖拉机包括:用于牵引和驱动作业机械完成各项移动式作业的自走式动力机,主要分为手扶式拖拉机、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耕整机、农用运输车、工程拖拉机及前后驱动拖拉机。

第四条 货运机动车进入城区实行07:00至22:00入城限制管理制度。在此期间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在城区禁行路段通行的,须申领《临翔区货运机动车入城通行证》或“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码”,以下简称《入城通行证》、通行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是货运机动车入城运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职责是:

(一)负责货运机动车入城运输的规范管理,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受理货运机动车入城运输的申请,审查其入城资格和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入城通行证》;

(三)定期或不定期对货运机动车所持《入城通行证》进行检查,对违反通行时间、线路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条 从事货运机动车入城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货运机动车入城运输应当一车、一证(码),在入城运输中货运驾驶人员必须随车携带《入城通行证》或通行码,并放在车辆前方醒目位置,保持清晰、整洁、完好;

(二)自觉遵守交通信号设施管理规定,保持车身整洁卫生, 车况良好;

(三)严禁货运机动车超载、超速行驶,严禁私自改型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三章 入城通行证管理


第七条 货运机动车以夜间运输为主、日间通行为辅,遵循控制总量、保障需求、区分路(时)段、严格监管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申请《入城通行证》或通行码,市公安临翔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申请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免费发放《入城通行证》。

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托“交管12123”APP研发“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码申领”功能,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发放电子通行码。网上申请未开通前,继续通用前款申领发放。

第八条 申请货运车辆入城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机动车入城通行证申请审批表”,申请表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车主是单位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三)个体工商户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请延长《入城通行证》有效期限的应当提供《入城通行证》原件;

(五)申领临时《入城通行证》的不需提供以上资料,只须提供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原件;

(六)无牌无证等手续不齐的机动车不予办理《入城通行证》。

第九条 对因生产、生活确需在城区范围内通行的货运机动车,可按实际通行需求办理相应入城运输申请。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邮电、环卫、上级检查等各种特种机动车,在城区范围内的入城运输规定按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入城通行证》有效期限可按日、月、半年、全年办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对疫苗配送和通信应急车辆实行通行证1年有效期和24小时通行政策;新能源轻型厢式、城市配送类机动车,可申请办理全年《入城通行证》,办理后仅在高峰时段限行。

第十一条 《入城通行证》上车辆牌号与车辆自身号牌一致,与行驶证配套使用,不得挪用、转借、伪造、倒卖。


第四章 通行规定


第十二条 除军用、警用车辆以及抢险救灾等特种车辆外,其他货运机动车凭《入城通行证》、通行码进入临翔区城区,必须严格按指定的时间、线路通行。

恒春大道全路段、前程大道全路段货运机动车过境通行不受时间限制。

第十三条 货运机动车进入城区时,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坚持“行人优先”原则,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禁止鸣笛。

货运机动车实行密闭运输,杜绝“抛、冒、滴、漏、撒、扬”污染城市环境。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城区各进出口通道设置禁止货运机动车入城提示标志标牌,告知广大货运机动车驾驶人员自觉遵守限制货运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在城区交通主干道、人行道、单位、小区出入口、公园广场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货运机动车。

第十六条 货运机动车停放场地由临翔区人民政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划定的临时停车区域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

第十七条 进入临翔区城区的货运机动车一律按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影响交通。城区企业所属的货运机动车应当停在企业营区内。


第五章 违法处罚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1年10月 1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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