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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临沧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临翔区圈内乡 时间:2019年02月18日 17:48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办、局:

  《临沧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临政规〔2018〕1号)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结合临翔区实际,现将我区贯彻执行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临翔区全面贯彻执行《临沧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在临翔区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应按照《临沧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同时遵从以下规定:

  (一)临翔区网约车运力规模实行市场调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所提供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应与实际经营地一致。

  (三)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需在临翔区设立独立法人机构。有与所需服务能力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网络技术人员等经营服务保障能力。其中,办公及培训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车辆技术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网络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

  (四)申请从事网络车经营,属自有办公场地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等权属证明复印件;办公场地属租赁的,应当提供不少于三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且合同地址应当与经营地址一致。

  (五)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必须是在临翔区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六)网约车要有明显的运营标识,样式统一(见附件),由经营者按标准喷涂或粘贴在运营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还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车辆动态监控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车辆维护以及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等制度。

  三、本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与《临沧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步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临翔区网约车运营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