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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临翔区采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临翔区圈内乡 时间:2019年01月26日 11:12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临翔政规〔2019〕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办、局: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临沧市临翔区采砂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临翔区采砂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二、三类矿产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通知》(云国土资〔2012〕4号)、《云南省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纲要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12〕103号)、《临沧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临沧市砂石粘土开采管理规定的通知》(临国土资通〔2010〕3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规范全区采砂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砂石资源,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采砂分为山砂开采和河砂开采两大类,山砂资源主管职能部门为区国土分局,河砂资源主管职能部门为区水务局。所有在临翔区境内开展采砂的企业、集体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范围内的砂石资源均属于国家所有,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单位、集体、个人没有出让砂石资源的权利。

  第三条  从事采砂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有序的原则,在不破坏生态环境,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前提下,按区国土、水务、公安、安监、环保、市场监管、财政、发改、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全面规划,统一管理、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促进发展”的要求进行开采。

  第四条  区境内的采砂权,由区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并授权区水务局、区国土分局等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采砂(采矿)许可证的审批管理,山砂、河砂开采的许可证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第五条  河道采砂和山砂开采实行规划开采制度。河道采砂规划必须坚持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及其他部门专业规划的原则;山砂开采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林地占用规划及其他部门专业规划的原则。

  第六条  河道采砂规划由区水务局会同区级相关单位及所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共同编制,规划必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山砂开采规划由区国土分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编制,规划必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第七条  河道采砂坚持年度计划审批制度。河道采砂规划批准后,区境内的河道采砂年度计划由区水务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结合每年汛期后河道的冲刷状况、砂石分布特点,以及全区年度用砂总量预测等实际情况,在确保沿岸农田及工程建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编制,所编制的年度河砂开采计划,划定的河砂开采区、禁采区必须在全区范围进行公示,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山砂年度开采计划由区人民政府依据河砂年度生产量,并结合市场需求总量确定计划指标,再由区国土分局具体负责实施。

  第八条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山砂开采由区国土分局颁发《采矿许可证》,河砂开采由区水务局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持证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及相关规定具体负责砂资源的开采和销售工作,《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依法取得后不可转让。

  第九条  砂资源开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采权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

  第十条  防洪(堤防)工程、应急抢险工程所需河砂可由区水务局指定范围进行开采,用砂单位要严格控制采砂量,严禁借机将砂石资源对外销售。

  第十一条  为确保河砂能够在价格稳定的基础上实现足量供应,防止非法囤积、倒卖和哄抬砂价,区水务局在河砂开采年度计划编制过程中,可按一定比例预留备采区。若本区砂产品产量远远满足不了市场需求的情况下,经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区水务局可颁发《临时河道采砂许可证》委托其他采砂单位进行采砂销售,以便达到满足河砂销售市场需求,平抑河砂销售价格的目的。

  第十二条  采砂施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有经营或开采河砂业务营业执照;

  2.有符合采砂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

  3.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服从主管单位管理;

  4.使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证书齐全;

  5.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6.有相应的采砂技术人员、安检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1.采砂申请及审批表;

  2.有经营或开采河砂业务营业执照;

  3.有符合采砂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

  4.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5.采砂场的设计勘察报告及相关批复。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山砂《采矿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1.采砂审批表;

  2.经营山砂业务经营执照复印件;

  3.相关证书复印件;

  4.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申请人提交上述复印件时,须同时交验原件,经区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批准。

  第十五条  区国有企业或个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必须依法办理完善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并按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控制开采量和合同约定,组织开采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开采、越界开采。

  第十六条  采砂点的现场管理

  1.明确现场监管责任。采砂现场实行属地管理和职能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可采取乡镇水利站、国土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也可以聘请村、组干部或其他人员担任管理员、联络员、监督员、安全员。明确相关各方联系人,采用“砂合法来源证明”对采砂现场的采运砂行为进行监管。

  2.采砂现场实行公告制度。由颁发许可证的相关主管部门树立公告牌,载明许可证号、采砂范围、采砂设备、控制开采量、采砂期限、采砂单位负责人、举报电话等。

  3.安装动态监控系统,对有条件的采砂点要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采砂作业现场进行定时、定点、定量开采及整个操作规程的安全监管,便于监督。

  4.成立现场监督管理机构。由区国土分局、水务局委托的监理单位、国资管理部门和区属国有独资公司共同组成现场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累计达到规定总量的应立即停止采砂,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采砂设备撤离现场,清理场地,撤场工作由区水务局负责组织验收,并依法注销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山砂开采的现场恢复管理由区国土分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砂资源、防止私挖乱采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违规采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十九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试行)》的处罚情形

  1.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或《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的,由区国土分局、区水务局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相关处理。

  2.未严格按照规划的范围、期限、界限、方量从事河道采砂的,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采取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采矿许可证》或《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与责令停止作业,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工具等相应处罚。

  因违法采砂被吊销《采矿许可证》或《河道采砂许可证》,对经营方的所有投入费用不作任何补偿,同时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罚款;造成重大影响或危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对不按要求恢复采砂现场的,责令限期恢复,拒不执行的,视破坏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4.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相关采砂经营活动或者纵容、包庇违法违规采砂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全区采砂管理工作在区采砂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各职能部门按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区水务局是全区河道砂石开采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全区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具体负责河道采砂规划编制,河砂开采年度计划制定,各开采区开采方案的审查,年度采砂量及采砂范围控制,《河道采砂许可证》发证,采砂现场日常监管,相关税费催缴,违法违规采砂案件查处等工作。

  (二)区国土分局是全区山砂开采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山砂《采矿许可证》的办理,负责山砂开采规划编制,采砂现场日常职能监管,相关税费催缴,违法违规采砂案件查处等工作。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对非法采砂的犯罪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负责打击幕后策划、指使、教唆和破坏正常采砂秩序,以及暴力抗法、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四)区财政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河砂、山砂经营收入与支出的资金管理办法,并依法做好相关收入的专户管理;做好资金的统筹安排。

  (五)区纪委区监委负责督查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情况,并对党员、干部在采砂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六)区发改局负责对砂石销售价格的检查,对哄抬砂价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七)区安监局负责协助行业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检查指导,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采砂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定。

  (八)涉及采砂的乡(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非法采砂行为进行监督,一经发现当地村组和个人擅自转让或开采河砂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区国土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