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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行为的通告


来源:临翔区圈内乡 时间:2020年12月02日 15:12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广大养殖户(企业):

  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减少养殖业对环境的污染,确保“生态养殖、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临翔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规定的禁养区范围内新建畜禽养殖场。位于禁养区的原有养殖场一律进行无条件关闭或搬迁;严禁在各乡(镇、街道)划定的限养区范围内新建畜禽养殖场。临翔区共有6个162.38平方公里区域划定为禁养区,其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3个(中山水库1.18平方公里、铁厂河水库1.12平方公里、鸭子塘水库1.15平方公里);自然保护区1个(澜沧江自然保护区临翔片区核心区和缓冲区135.43平方公里);城市建成区和中心集镇区2个,其中临翔中心城区建成区22.42平方公里(东至环城东路,南至大转山,西沿旗山—南高山—斑凤山脚,北至大湾子),博尚镇中心集镇建成区1.08平方公里(东至博尚水库大坝,南至小勐准,西沿国道323线,北至大勐准)。

  二、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养殖场的,须由业主提出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办理需经所属村(社区)提出意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初审,报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审核。投产前,须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报区畜牧技术推广站备案,取得畜禽养殖标识代码。

  (二)新建、改建、扩建规模以下养殖场的,须由业主提出申请,经所属村(社区)提出意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意,方可动工建设。投产前,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三、养殖者要认真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防止环境污染。鼓励采取干湿分离、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必须配套雨污分离管道,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堆粪区、沉淀池、生物净化池、沼气池、化尸池、农田地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必须与养殖工程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严格落实“谁污染、谁治理”的养殖粪污治理主体责任,确保粪污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搞好污染环境治理,实现粪污达标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对污染严重的“小散乱污”养殖户及整改不到位的养殖户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限期实施关闭或搬迁。

  四、严禁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规范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建立健全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五、严禁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染疫的病死畜禽,对病死畜禽必须进行化制、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六、规范种畜禽引进。区外引种必须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省外引种必须到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办理审批手续。凡引进种畜禽必须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

  七、各养殖场要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临沧主城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畜家禽,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在各乡(镇、街道)居民聚集的村寨,家畜家禽饲养数量不得超过环境承载负荷,具体管理办法由乡(镇、街道)制定,未经批准擅自超过养殖规定数量的,由乡(镇、街道)根据管理办法进行处置。

  八、加大监管力度。全区将逐步建立健全区、乡、村三级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长效监管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巡查制度,充分利用举报电话、信箱、网络等途径,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遏制畜禽违法养殖和污染环境行为。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