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临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临沧市临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
印发《临沧市临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
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
7个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股室:
为规范本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经局党组研
究决定,现将《临沧市临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7个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制度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临沧市临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5月8日
临沧市临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规范本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区委、政府关于依法治区工作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
《城市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云南省房城市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
《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云南省城市建设监察规定》
《临沧市临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其他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行政执法主要职责:
(一)负责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执行工作。
(二)负责拟定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拟定城市管理经费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市容市貌、市政公共设施维护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等年度管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维护资金、维修资金、专项整 治经费的统筹管理和使用监督。依据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城市管 理有关行政性费用和有偿性服务费用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督检查、业务培训和综合考评。负责研究制定城市管 理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负责研究部署全区城市市容和市政公共 设施维护等重大事项,解决城市管理的重大问题。负责重大城市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专项执法行动的组织和部署。负责全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建成后的验收和移交工作。
(五)承担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授权行使针对城市管理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工作。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 政处罚权,对城区无证犬、流浪犬的处置权;依法决定拆除不符 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监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 政处罚权;
3.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 政处罚权;
4.行使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市区内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制造影响周围工作和居民生活的噪 声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集 贸市场之外城区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兜售经营行为及 擅自发布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的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房屋拆 迁、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履行《云南省城市建设监察规定》城建监察的职责:
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用地、建设活动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
对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损坏、危害桥涵、路灯、防洪堤坝、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
对损 坏、危害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和违反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地下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
对擅自占用、损坏、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场地,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
对损毁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
对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方面的违法行为进 行监察;
对违反城市房屋拆迁和预售商品房等城市房地产建设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
对乱堆放、泼洒施工渣土、建筑材料和建设施工扰民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
对其他涉及城市建设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
(七)承担城市道路、市容市貌、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职责。负责环境卫生设施拆除、渣土处置场地设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等方面的审批事项;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事项;负责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事项。
(八)承担推进全区长效化、数字化、精细化的城市管理责任。负责依托全区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区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调度、监督、考核和评价。
(九)承担全区城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研究拟定行业体制改革方案和有关政策措施,并指导落实。负责市容、市政公用设施等行业运营市场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推进城市 管理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
(十)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的组织、宣传、统战及群团等工作。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执法工作要求
1、态度热情。对来本局办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到有问必答,不怕难、不嫌烦,工作人员应当使用文明语言、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防止“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发生。
2、工作认真。单位和个人报批事项、申请登记发证等工作,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结;对符合法定条件但手续、材料不齐全的,一次讲清需补齐全的手续,待材料齐全后即行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解释,说明原因。
3、方便群众。廉洁、高效地办理各种事务。公示办事程序及所需材料。岗位职责上墙公布,办公台上置放《党员先锋示范岗》,注明工作人员姓名,并贴上照片。
4、执法规范。坚持办案原则,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符合管辖范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文书规范、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四、行政执法内容及期限
1、凡属本局审批权限内的报批事项,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2、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案件,办理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属本局直接办理的在15日内办理完结,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2个月;不能按期办结的,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报告办理进度;对转办的信访案件,在办理完结后,应向转办机关回复办理结果。
3、依法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一般在3个月内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案件办理过程中组织听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以及请示法律适用或者解释的时间,不计入期限,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作出行政处罚前,发生不可抗力的,行政处罚办理期限中止,待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作出行政处罚的期限继续计算。
五、行政执法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本局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5.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6、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9、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10、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法律文书和财政罚没款专用票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款专用票据的,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11、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加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1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1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4、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而不组织的;
15、行政处罚过程中有贪腐行为的。
六、行政执法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行政执法举报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在城市管理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和对本局行政执法中的违法(纪)行为均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
1.窗口举报:临翔区城建管理监察大队,举报电话:0883-2123277
2.行政执法举报:临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监督股,举报电话:0883-2166145
3.信函举报:临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监督股,通讯地址:临翔区南塘街梅阁巷4号(原老南屏小学),邮编:677099
4.网站举报:临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lx.gov.cn,电子邮箱:zhzfj2166183@126.com
临沧市临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过程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区委、政府关于依法治区工作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
音像等记录方式,对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记录跟踪, 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
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
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三条 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全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五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人数、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现场勘验(检查)应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等文书;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应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八条 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
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九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条 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扼要、准确。
第十一条 送达执法文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二条 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方式送达的,应当制作送达回执并做好记录。采用邮寄送达的应当将票据保存归档并做好记录;采用公告送达的应当将有关材料保存归档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依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在依法强制执行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五条 依法催告后,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十八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三)不按规定保管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临沧市临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区委政府关于依法治区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政策法规股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本局认为需要审核的,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政策法规股应当加强自身能力建设,配备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必须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括:
(一)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
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事项;
(四)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或者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等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局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包括:
(一)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许可证,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3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金额的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局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强制事项主要包括:
(一)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查封场所、设施,扣押价值5万元以上财物的事项;
(三)冻结个人1000元以上,个体工商户1万元,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3万元以上存款、汇款的事项;
(四)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强制拆除等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局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拟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本局在上报区政府审批前,应当送区法制办进行审核,报送审核时应当附政策法规股的法制初审意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本局名义作出的,由办案(办理)单位在案件调查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送政策法规股进行审核。政策法规股审核后,本局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于决定作出后补办法制审核手续。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政策法规股审核时,应当提交
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并附电子文本;
(三)案件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决定的基本事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局属人员可不提供);
(五)调查取证、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听证情况;
(六)局务会或办案(办理)单位集体讨论拟作出决定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为:
(一)办案(办理)单位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局的管辖范围;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执行行政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七)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八)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九)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十)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
(一)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备
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六)超出本局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意见,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区公安分局处理的意见。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股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
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局领导,一份连同案件材料回复办案(办理)单位,一份存档。
第十五条 办案(办理)单位对政策法规股的审核意见或者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一次,政策法规股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交办案(办理)单位,办案(办理)单位仍不同意法制机构复审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局长决定。
法制审核期限应当包含在行政执法决定法定的办案期限内,
鼓励在保证办案质量的情况下,经报请局领导同意后,可压缩
审核及办案(办理)期限。
第十六条 本局作出的所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在决定后30日内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临沧市临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依照法定职权执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程序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本局在执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法、期限和可以采取的手段、措施及其应用范围和对象的总称。
第三条 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职能的办案(办理)单位具体实施,政策法规股、行政执法监督股对本局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条 办案(办理)单位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职责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予以公示。行政相对人要求办案(办理)单位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办案(办理)单位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可靠的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持有《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亮证执法。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
第八条 执行政法人员应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条 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违法违纪的办案(办理)单位及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局承担临翔区城市道路、市容市貌、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职责。负责环境卫生设施拆除、渣土处置场地设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等方面的审批事项;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事项;负责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事项。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依法向办案(办理)单位提出申请,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办案(办理)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办案(办理)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办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四条 办案(办理)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办案(办理)单位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六条 办案(办理)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出具初步审查意见。经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按规定颁发给申请人。
第十七条 办案(办理)单位处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等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管辖、适用、种类、程序、执行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越权。
第十八条 办案(办理)单位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各个阶段,应当依照规定制作格式化执法文书,均应加盖本局印章。
第十九条 办案(办理)单位应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对依法立案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由被询问人捺印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办案(办理)单位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办案(办理)单位拟定处罚意见,送政策法规股审核,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由本局依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
第二十三条 其他行政行为由办案(办理)单位依照职权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承办。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期限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办案(办理)单位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对材料不全的,要求当事人补齐材料,然后决定是否受理。
第二十六条 办案(办理)单位决定受理后,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出具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决定。
第二十七条 局领导签署意见后,办案(办理)单位将处理意见依照规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档案实行一事一档制。按规定移交档案室保管。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行政执法档案的制作、保管。
第三十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办案(办理)单位制作的执法文书等应全部归档。
临沧市临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保障和监督局属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和区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20年)》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临沧市临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执法人员。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局属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的身份证明。
行政执法证由云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加盖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核发。
第三条 政策法规股、行政执法监督股具体负责局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范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予以拒绝。
禁止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禁止雇佣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
(三)具有良好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实行参加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统一培训、统一考试。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发给培训合格证,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方能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条 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法律知识,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
(二)专业知识,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政策法规股、行政执法监督股要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在岗不参加培训以及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由本单位统一申请,经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初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复审同意后,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申领。
申领行政执法证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行政执法证申领函;
(二)行政执法证申请表格(网上填报,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务、学历、执法类别、相片采集表);
(三)本单位“三定方案”及执法依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五)行政执法人员学历证明。
委托行政执法的,还应提供行政执法委托书。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证实行定期审核制度。政策法规股、行政执法监督股应按要求将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在有效期届满前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换证。逾期未审核换发的行政执法证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的持证人应妥善保管证件,若有遗失,由本单位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后,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调动、辞职、辞退、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行政执法岗位的,政策法规股、行政执法监督股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交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行政执法证,逐级上报更换行政执法证:
(一)本单位执法职能调整,需要更改执法类别的;
(二)执法岗位变动,需要更改执法区域或执法类别的;
(三)依职权执法、依授权执法或受委托执法等执法性质发生变化的;
(四)行政执法证破损不能使用的;
(五)其他需要更换行政执法证情形的。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股、行政执法监督股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证件档案,如实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情况和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审验、补发、换领、注销等情况。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根据不同情形,给予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沧市临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为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本局的行政执法活动,提高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治区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云南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中共临沧市临翔区委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20年)》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指本局执法人员的法定职权和责任以制度形式予以明确,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与执法人员层级负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临沧市临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执行工作。
(二)负责拟定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拟定城市管理经费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市容市貌、市政公共设施维护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等年度管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维护资金、维修资金、专项整 治经费的统筹管理和使用监督。依据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城市管 理有关行政性费用和有偿性服务费用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督检查、业务培训和综合考评。负责研究制定城市管 理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负责研究部署全区城市市容和市政公共 设施维护等重大事项,解决城市管理的重大问题。负责重大城市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专项执法行动的组织和部署。负责全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建成后的验收和移交工作。
(五)承担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授权行使针对城市管理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工作。
(六)履行《云南省城市建设监察规定》城建监察的职责。
(七)承担城市道路、市容市貌、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职责。负责环境卫生设施拆除、渣土处置场地设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等方面的审批事项;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事项;负责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事项。
(八)承担推进全区长效化、数字化、精细化的城市管理责任。负责依托全区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区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调度、监督、考核和评价。
(九)承担全区城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研究拟定行业体制改革方案和有关政策措施,并指导落实。负责市容、市政公用设施等行业运营市场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推进城市 管理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
(十)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的组织、宣传、统战及群团等工作。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综合协调全局日常行政事务,保证全局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二)负责公文交换、送阅(办)、归档保管和局内部文件、材料草拟,审核、签批及印发工作,保证公文正常运转。
(三)负责局党务、财务及人事管理工作,认真落实考勤、考核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机关作风建设,做好宣传报道、安全保密、党务(政务)公开工作。
(四)负责组织会务、对外协调联络、接待工作;加强督查督办,确保各项指示、制度、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五)负责组织协调全局安全(消防)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残联、社区建设等工作。
(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政策法规股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负责城市管理政策法规和执法体制的改革研讨;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规宣传、咨询和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三)负责行政审批办公软件的设计、维护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一般程序案件的审查管理工作;负责各类执法文书的监制工作。
(五)严格按照程序做好一般程序案件的受理工作;做好各种案件的证据保全、登记归档工作。
(六)负责与司法、交警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工作;负责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
(七)负责信访、群众投诉的接处工作。
(八)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股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对进入一般程序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查、强制执行的申报落实;负责对进入听证程序的组织工作。
(二)负责行政处罚案卷的审核、评查、备案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三)负责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业务考核和评比工作;负责执法证件、执法文书的管理。
(四)负责行政执法业务报表统计工作;负责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的审查、上报备案工作。
(五)负责行政执法涉外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负责全局干部职工、执法人员职业道德、工作纪律的监督、纠察和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
(六)负责监督检查干部职工、执法人员的廉政情况和对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协助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干部职工、执法人员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行政审批服务股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临时占道、临时广告、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处置、绿地占用及树木移栽砍伐、挖掘城市道路等许可的受理、勘验、审查、审报和监管工作。
(二)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
(一)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用地、建设活动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
(二)对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损坏、危害桥涵、
路灯、防洪堤坝、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
(三)对损坏、危害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和违反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地下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
(四)对擅自占用、损坏、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场地,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
(五)对损毁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
(六)对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方面的违法行为进 行监察。
(七)对违反城市房屋拆迁和预售商品房等城市房地产建设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
(八)对乱堆放、泼洒施工渣土、建筑材料和建设施工扰民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
(九)对其他涉及城市建设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
(十)承办临沧市临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交办的行政执法行为。
(十一)负责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数字城市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对区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包括信息传递、处理系统数据)进行日常维护管理,运用电子信息建立城市管理工作台账。
(二)负责对城市管理部(事)件问题进行采集、派遣和处置情况跟踪、监督。
(三)负责对城市管理责任主体问题处理情况的监督、分析、评价和考核。
(四)负责对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进行分析、分类、处理、立案、销案。
(五)负责城市管理问题的群众投诉、举报受理、并进行协调、跟踪、督办。
(六)负责对数字化信息平台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城管监督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七)负责及时接受上级批示、指示及转交处理有关城市管理案件的信息,有关城市管理案件进行先期处置,并将先期处置情况进行反馈。
(八)负责指挥调度区属相关责任部门和成熟管理各职能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的对城市管理案件进行查处。
(九)负责协调非区属有关部门对非区属部门管辖的城市管理构建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十)负责把城市管理的案件信息交由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反馈。
(十一)负责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由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和执法监督股依据《云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规定,与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结合进行。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标准、过程和结果在局政务公开栏公开。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
第十三条 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负面影响的程度,依据《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和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临沧市临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
案卷评查制度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规定以及《中共临沧市临翔区委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20年)》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本局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并已办结的案卷。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由本局组织局属办案(办理)单位将已经办结的行政执法案卷,依照《云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规定的评查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查和互评的活动。
第二条 本局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由政策法规股、行政执法监督股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统一内容、统一标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并与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执法考评及责任追究工作结合进行。具体可以采取单项评查、全面评查或者按系统评查、组织办案(办理)单位相互评查以及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由办案(办理)单位和案件承办人员先行自查,政策法规股和行政执法监督股组织互评,并形成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报告,上报区政府法制办。
办案(办理)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当年行政执法
案卷的自查工作,政策法规股和行政执法监督股应当于每年 1
月1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并且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分解确定各项分值,80-89为合格,90以上为优秀案卷。评查得分以及扣分理由应当书面记录附于卷内,并由评查人签名。
行政执法案卷经评查,平均得分在95分以上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办案(办理)人员可以进行适当奖励;平均得分在79分以下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办案(办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取消办案(办理)人员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七条 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被评查的办案(办理)单
位及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和云南省行政问责办法,追究其责任:
(一) 不履行提供案卷义务的;
(二) 不履行保密义务的;
(三) 拒不履行纠正义务的;
(四) 连续两年案卷评查平均得分低于79分的;
(五) 其他不履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义务的。
附件:1.云南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2.云南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3.云南省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4.云南省其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附件1: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分类 (分值) | 序号 | 评 查 内 容 | 评分方法及标准 | 扣分 |
申 请 与 受 理 (12) | 1 | 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格式文本。 | 查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书写不规范的、申请书格式文本中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内容的扣3分。 | |
2 | 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制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未告知的扣4分。 | |
3 | 本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查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内容不规范的扣5分。 | |
审 查 与 决 定 (18) | 1 |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书写不规范的扣4分。 查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笔录和核查程序。核查笔录内容程序不规范的扣3分。 | |
2 |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的告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 查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告知书。未告知的扣3分。 | |
3 | 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书写不规范的扣3分。 | |
4 | 行政许可证书的颁发。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 查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未依法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扣5分。 | |
期 限 (20) | 1 |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的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 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未按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许可或者未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的扣5分。 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未按法定期限办理或者未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的扣3分。 查行政许可初步审查意见或者审批表。下级行政机关未按法定期限审查完毕的扣5分。 | |
2 | 行政许可文书的送达。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查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未按期限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扣4分。 | |
3 |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条件的适用。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查行政许可所需时间通知书。未书面告知的扣3分。 | |
听 证 (32) | 1 | 特别事项行政许可的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 查行政许可证公告。未进行公告的扣5分。 查举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或者行政许可听证公告。未按法定期限通知的扣3分。 | |
2 | 涉他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 查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和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未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的扣5分。 未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听证的扣5分。 | |
3 | 听证的实施。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 查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未按规定指定听证主持人的扣5分。 查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未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的扣4分。 查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听证笔录书写不规范或者无听证参加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扣5分。 | |
变更与 延续 (10) | 1 | 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查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未依法变更的扣5分。 | |
2 | 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被许可人申请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 查行政许可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未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的扣5分。 | |
卷 宗 档 案 (8) | 1 | 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 | 未使用统一规范卷皮的扣1分。 | |
2 | 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 卷内目录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 | |
3 | 卷内材料排列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列。 | 卷内材料排列未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序的扣1分。 | |
4 | 卷内材料有页号。 | 卷内材料无页号的扣1分。 | |
5 | 装订整齐。 | 装订不整齐的扣1分。 | |
6 | 纸张无破损。 | 纸张有破损扣1分。 | |
7 | 卷内文字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的,入卷应予复印。 | 卷内文字未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的,入卷未予复印的扣2分。 | |
备 注 | 1.本次案卷评查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优秀,80-89分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 2.凡是应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六节特别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而未依法实施的案卷以及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未能维持的案卷均为不合格案卷; 3.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及文书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以参照其规定执行。 | 总 分 |
|
评查人: 证件名称: 证件编号:
二00 年 月 日
附件2: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分类 (分值) | 序号 | 评 查 内 容 | 评分方法及标准 | 扣分 |
立 案 (8) | 1 | 案由书写规范。 | 查立案报告表。案由书写不规范的扣1分。 | |
2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个人姓名、地址等。 | 查立案报告表。当事人基本情况漏写、书写错误的扣1分。 | |
3 | 案件来源。应注明案件来源是现场检查、检验中发现或者举报、交办、移送等。 | 查立案报告表。未注明案件来源的扣1分。 | |
4 | 案情简介。 | 查立案报告表。无案情简介、案情简介不规范的扣1分。 | |
5 | 立案依据。应引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并注明具体条、款、项等。 | 查立案报告表,未引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并未注明具体条、款、项的扣1分。 | |
6 | 承办机构的意见及签名。 | 查立案报告表。无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的扣1分。 | |
7 |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 | 查立案报告表。无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的扣1分。 | |
8 | 立案时间。 | 查立案报告表。无立案时间的扣1分。 | |
调 查 取 证 (40) | 1 | 案件调查(检查)规范。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下同),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案卷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者在卷内调查取证检查笔录文书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 查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少于2名执法人员签名的扣2分。 没有填写有效执法证件编号的扣2分。 | |
2 | 案件调查(检查)笔录规范。(1)有调查询问和现场检查的时间;(2)有调查询问和检查所在的具体地点;(3)有当事人或者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4)有调查询问和检查笔录的完整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注明或者询问违法事实与情节等;(5)有检查人员(调查人员)、记录人员签名;(6)笔录有被检查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说明情况;(7)调查笔录和检查笔录中涂改处,应有被调查人员或者被检查人员按捺手印、盖章或者签名。 | 查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1、2、3、4、5、6项中缺一项、其中一项书写不规范或者7项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 |
3 | 案件证据的调取与保存。(1)注明被取证的当事人有关事项;(2)有取证事由和依据;(3)有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4)有物品改善的描述等;(5)有物品保存期限、保存条件和地点;(6)需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应有领导审批记载;(7)对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处理决定;(8)有被取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9)有记载物品处理决定和处理结果的文书。 | 查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1、2、3、4、5、8、9项中缺一项、其中一项书写不规范或者6、7项中一项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 |
4 | 案情调查终结报告规范。(1)案由规范;(2)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3)调查事实;(4)争议要点;(5)有相关证据表述;(6)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 | 查案情调查终结报告。1、2、3、4、5、6项中缺一项、其中一项书写不规范的扣1分。 | |
审 查 决 定 (39) | 1 | 告知规范。(1)行政处罚之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的记载;(2)行政处罚时,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告知的记载;(3)行政处罚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4)告知文书行政机关的名称及印章。 | 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陈述、申辩笔录。1、2、3、4项中缺一项、其中一项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 |
2 | 听证规范。(1)法律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告知文书;(2)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文字记载;(3)听证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听证时间、地点、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和通知时间等;(4)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签名、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名等;(5)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包括听证报告应当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记录人、主持人,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对违法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等。 | 查听证告知书,没有告知当事人有听证权利的扣2分;查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2、3、4、5项中缺一项,其中一项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符合法定要求未经该程序的不扣分。 | |
3 | 听证程序。(1)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2)听证的实施。听证权的告知、听证的提出、听证的通知、听证会的举行;(3)听证会听证笔录的制作;(4)听证会的费用承担。 | 查听证适用条件和听证会的笔录制作,缺(错)一项扣1分。 | |
4 | 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批。(1)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2)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对案件讨论的记录,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内容、讨论结果及参加人签名。 | 查行政处罚审批记录和案件讨论记录。未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的扣2分。 讨论内容未记录或者记录不全的扣2分。 | |
5 | 行政处罚决定书。(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救济途径的告知;(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印章;(8)行政处罚内容有没收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附有《没收物品凭证》;(9)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法定依据。 | 查《行政处罚决定书》。1、2、3、4、5、6、7项中缺一项、其中一项书写不规范或者8、9项中一项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 |
送 达 和 执 行 (5) | 1 | 文书送达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送达地点、时间、送达人、被送达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程序。 | 查送达回证或者回执。无送达文书、送达文书书写不规范的扣1分。 | |
2 | 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的使用。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没收财物的应有合法票据和物品清单。 | 查处罚票据。无票据的扣2分。 查没收财物票据和没收物品清单。无票据、清单的扣2分。 | |
3 | 结案报告规范。包括案件事实、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办案部门结案理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意见及签名等。 | 查结案报告表。无结案报告表、结案报告表书写不规范的扣1分。 | |
卷 宗 档 案 (8) | 1 | 一案一卷。 | 查结案卷宗。未一案一卷的扣1分。 | |
2 | 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 | 查结案卷宗。未使用统一规范卷皮的扣1分。 | |
3 | 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 查结案卷宗。卷内目录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 | |
4 | 卷内材料排列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列。 | 查结案卷宗。卷内材料排列未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列的扣1分。 | |
5 | 卷内材料有页号。 | 查结案卷宗。卷内材料无页号的扣1分。 | |
6 | 装订整齐。 | 查结案卷宗。装订不整齐的扣1分。 | |
7 | 装订纸张无破损。 | 查结案卷宗。纸张有破损、大小规格不统一的扣1分。 | |
8 | 卷内文字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入卷应予复印。 | 查结案卷宗。卷内文字未使用蓝黑、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的,入卷未予复印的扣1分。 | |
备 注 | 1.本次案卷评查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 2.凡是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未能维持的均为不合格案卷; 3.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对本系统行政处罚程序及文书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以参照其规定执行。 | 总 分 |
|
评查人: 证件名称: 证件编号:
二00 年 月 日
附件3:
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分类 (分值) | 序号 | 评 查 内 容 | 评分方法及标准 | 扣分 |
申 请 (8) | 1 | 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口头申请笔录。 | 查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口头申请笔录。无申请书或者口头申请笔录的扣5分。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查公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明。无申请人身份证明的扣2分。 | |
3 | 委托代理规范。 | 查委托代理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书不规范、无委托人身份证明、无委托代理书进行代理的,错一处或者缺一项扣1分。 | |
受 理 (17) | 1 | 案由书写规范。 | 查申请处理审批表。案由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 |
2 | 当事人、第三人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 查申请处理审批表,提出答复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复议告知书或者申请转送函。个人姓名、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书写错误的扣3分。 | |
3 | 受理、不受理、行政复议告知或者申请转送依据,应引用适用法律全称,具体条、款、项等。 | 查申请处理审批表,提出答复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复议告知书或者申请转送函。个人姓名、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书写错误的扣3分。 | |
4 | 申请时间。 | 查申请处理审批表。无申请时间的扣2分。 | |
5 | 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包括:(1)申请复议的事项是否属于复议的范围;(2)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复议申请人的资格;(3)有无明确的被申请人;(4)有无明确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5)是否属于接受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管辖;(6)是否超过申请期限;(7)是否已向人民法院起诉。 | 查行政复议申请书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立案受理的,扣7分。 | |
审 查 决 定 (52) | 1 | 调查笔录规范。(1)调查、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2)被调查人基本情况;(3)调查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记录的内容;(4)调查人员、记录人员及被调查人员的签名(被调查人员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5)笔录中有涂改之处时,应有被调查人按捺手印、签名或者盖章。 | 查调查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1)、(2)、(3)、(4)项中缺一项、有一项内容不规范或者(5)项内容不规范的扣1分。 | |
2 | 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的取证。 | 查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自行收集证据被行政复议机关采信的扣5分。 | |
3 | 被申请人依法提出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来信。 | 查被申请人答复书,提交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无上述资料,行政复议机关未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行为的扣6分。 | |
4 |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的核对。 | 查证据复印件。没有加盖核对章或者未注明的扣3分。 | |
5 | 承办人审查,审查意见的提出。 | 查审查报告。无审查报告的扣6分,承办人在审查报告中未提出意见或者提出意见不明确的扣3分。 | |
6 | 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行政复议的中止、终止、延期以及规范性文件审查转送等事项。 | 查案件办理审批表、规范性文件审查转送审批表,停止执行通知书、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决定延期通知书、规范性文件转送函等。依法不应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为而停止执行的;依法不应该中止、终止行政复议及延期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而中止、终止及延期的;规范性文件转送错误的,错一处扣2分。 | |
7 | 行政复议决定书。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公民还要写明性别、年龄)或者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还要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址;(2)各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3)审查认定的事实;(4)做出决定的理由、依据和结果;(5)不服决定起诉的期限;(6)做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 查决定审批表,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集体讨论会议记录、行政复议决定书。(1)、(2)、(3)、(4)、(5)、(6)项中有一项内容不规范或者缺一项扣3分。 | |
文 书 送 达 (3) | 1 | 文书送达规范。包括文号、文书名称、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人员规定、被送达人、送达方式、签收人等。 | 查送达回证或者回执。文号、文书名称、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人、被送达人、送达方式内容错误或者不规范的扣3分。 | |
办 案 期 限 和 办 案 程 序 (10) | 1 |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遵守的法定期限。 | 查各阶段办案审批表及相关文书。超期限的扣5分。 | |
2 |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遵守的内部程序。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案件办理各阶段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及签名,有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 | 查各阶段办案审批表、审查报告。承办人少于两人、无承办人和承办机构意见及签名,无复议机关或者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的扣5分。 | |
案 卷 档 案 (10) | 1 | 一案一卷。 | 查行政复议卷宗。未一案一卷扣1分。 | |
2 | 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 | 查行政复议卷宗。未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的扣1分。 | |
3 | 装订整齐。 | 查行政复议卷宗。装订不整齐扣1分。 | |
4 | 装订纸张无破损。 | 查行政复议卷宗。装订纸张有破损的扣2分。 | |
5 | 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 查行政复议卷宗。卷内目录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 | |
6 | 按行政复议先后顺序排列卷内文书材料。 | 查行政复议卷宗。未按行政复议先后顺序排列卷内文书材料的扣1分。 | |
7 | 卷内材料有页号。 | 查行政复议卷宗。卷内材料无页号的扣1分。 | |
8 | 卷内文字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入卷应予复印。 | 查行政复议卷宗。卷内文字未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入卷未予复印的扣2分。 | |
备 注 | 1.本次案卷评查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 2.凡行政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该行政复议案卷为不合格案卷。但是行政复议机关确属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凡行政复议机关变更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政复议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3.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对本系统行政复议程序及文书另有规定的,相关部门可以参照其规定执行。 | 总 分 |
|
| | | | | |
评查人: 证件名称: 证件编号:
二00 年 月 日
附件4:
其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分类 (分值) | 序号 | 评 查 内 容 | 评分方法及标准 | 扣分 |
立 案 (10) | 1 | 案由书写规范。 | 查立案报告表。案由书写不规范的扣1分。 | |
2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个人姓名、地址等。 | 查立案报告表。当事人基本情况漏写、书写错误的扣1分。 | |
3 | 案件来源。应注明案件来源是现场检查、检验中发现或者举报、交办、移送等。 | 查立案报告表。未注明案件来源的扣2分。 | |
4 | 案情简介。 | 查立案报告表。无案情简介、案情简介不规范的扣1分。 | |
5 | 立案依据。应引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并注明具体条、款、项等。 | 查立案报告表,未引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并未注明具体条、款、项的扣2分。 | |
6 | 承办机构的意见及签名。 | 查立案报告表。无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的扣1分。 | |
7 |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 | 查立案报告表。无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的扣1分。 | |
8 | 立案时间。 | 查立案报告表。无立案时间的扣1分。 | |
调 查 取 证 (49) | 1 | 案件调查(检查)规范。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案卷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者在卷内调查取证检查笔录文书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 查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少于2名执法人员签名、没有填写执法证件编号的扣3分。 | |
2 | 案件调查(检查)笔录规范。(1)有调查询问和现场检查的时间;(2)有调查询问和检查所在的具体地点;(3)有当事人或者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4)有调查询问和检查笔录的完整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注明或者询问违法事实与情节等;(5)有检查人员(调查人员)、记录人员签名;(6)笔录有被检查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说明情况;(7)调查笔录和检查笔录中涂改处,应有被调查人员或者被检查人员按捺手印、盖章或者签名。 | 查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1、2、3、4、5、6项中缺一项、其中一项书写不规范或者7项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 |
3 | 案件证据的调取与保存。(1)注明被取证的当事人有关事项;(2)有取证事由和依据;(3)有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4)有物品改善的描述等;(5)有物品保存期限、保存条件和地点;(6)需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应有领导审批记载;(7)对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处理决定;(8)有被取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9)有记载物品处理决定和处理结果的文书。 | 查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1、2、3、4、5、8、9项中缺一项、其中一项书写不规范或者6、7项中一项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 |
4 | 案情调查终结报告规范。(1)案由规范;(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3)调查事实;(4)争议要点;(5)有相关证据表述;(6)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 | 查案情调查终结报告。1、2、3、4、5、6项中缺一项、其中一项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 |
审 查 决 定 (28) | 1 | 告知规范。(1)作出行政执法行为之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的记载;(2)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时,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告知的记载;(3)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4)告知文书行政机关的名称及印章。 | 查作出行政执法行为事先告知书和陈述、申辩笔录。1、2、3、4项中缺一项、其中一项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 |
2 | 行政执法行为决定的审批。(1)按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2)集体讨论决定对案件讨论的记录,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内容、讨论结果及参加人签名。 | 查审批记录和案件讨论记录。未按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的扣3分。 讨论内容未记录或者记录不全的扣3分。 | |
3 | 行政执法行为决定书。(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3)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执法行为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救济途径的告知;(6)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7)作出决定的机关印章。 | 查《行政执法行为决定书》。1、2、3、4、5、6、7项中缺一项、或者其中一项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 |
送 达 和 执 行 (5) | 1 | 文书送达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送达地点、时间、送达人、被送达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程序。 | 查送达回证或者回执。无送达文书、送达文书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 |
2 | 结案报告规范。包括案件事实、行政执法行为决定、执行情况、办案部门结案理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意见及签名等。 | 查结案报告表。无结案报告表、结案报告表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 |
卷 宗 档 案 (8) | 1 | 一案一卷。 | 查结案卷宗。未一案一卷的扣1分。 | |
2 | 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 | 查结案卷宗。未使用统一规范卷皮的扣1分。 | |
3 | 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 查结案卷宗。卷内目录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 | |
4 | 卷内材料排列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列。 | 查结案卷宗。卷内材料排列未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列的扣1分。 | |
5 | 卷内材料有页号。 | 查结案卷宗。卷内材料无页号的扣1分。 | |
6 | 装订整齐。 | 查结案卷宗。装订不整齐的扣1分。 | |
7 | 装订纸张无破损。 | 查结案卷宗。纸张有破损、大小规格不统一的扣1分。 | |
8 | 卷内文字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入卷应予复印。 | 查结案卷宗。卷内文字未使用蓝黑、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的,入卷未予复印的扣1分。 | |
备 注 | 1.本次案卷评查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 2.凡是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未能维持的均为不合格案卷。 | 总 分 |
|
评查人: 证件名称: 证件编号:
二0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