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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临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来源: 作者:临翔区综合执法局 时间:2019-03-26 点击率: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过程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区委、政府关于依法治区工作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

  音像等记录方式,对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记录跟踪, 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

  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

  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三条  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全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五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人数、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现场勘验(检查)应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等文书;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应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八条 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

  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九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条 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扼要、准确。

  第十一条 送达执法文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二条 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方式送达的,应当制作送达回执并做好记录。采用邮寄送达的应当将票据保存归档并做好记录;采用公告送达的应当将有关材料保存归档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依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在依法强制执行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五条  依法催告后,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十八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三)不按规定保管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临沧市临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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