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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翔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唐德明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和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查处结果公示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作者: 时间:2023-01-19 点击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要求,现对我局查处的《临翔区唐德明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和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一案》查处结果予以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临翔农(农药)罚〔2022〕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唐德明,男,汉族

住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圈内乡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假农药和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经营的假农药40%氧乐果197瓶和40%异稻瘟净231瓶及违法所得1500元;

2.并处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其中对经营假农药的行为处以罚款6000元,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处以罚款6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万叁仟伍佰元整(¥135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临翔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3日

备注


 

                         临沧市临翔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19日

 

 

 

 

 

  

临沧市临翔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农(农药)罚〔2022〕8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H9M04X,经营者:唐德明,汉族,身份证号码:533521********2116,住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圈内乡圈内村大寨164号    

当事人临翔区唐德明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和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7月25日,临翔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亮明身份后对临翔区圈内乡圈内村唐德明农资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40%异稻瘟净(标称登记证号为PD20093059、标称生产企业上海悦联化工有限公司,标称生产日期2021年5月10日,规格280克/瓶)和40%氧乐果(标称登记证号为PD84111-18、标称生产企业重庆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标称生产日期2021年4月6日,规格300克/瓶)疑似为假农药。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唐德明的陪同下随即对该批农药进行清点。经清点,40%异稻瘟净共有198瓶,40%氧乐果共232瓶,同时依法对该两种农药进行抽样送检,并告知当事人该批农药就地留存于唐德明农资经营部,在检测结果未出来之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                        

2022年831日,执法大队收到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邮寄来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送检的两种农药检验结果不合格。2022年9月5日,经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9月6日,执法大队向当事人送达《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告知当事人送检的40%异稻瘟净(标称登记证号为PD20093059、标称生产企业上海悦联化工有限公司,标称生产日期2021年5月10日,规格280克/瓶)和40%氧乐果(标称登记证号为PD84111-18、标称生产企业重庆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标称生产日期2021年4月6日,规格300克/瓶)检验结果不合格,判定为假农药。同日,对涉案的40%异稻瘟净197瓶(已送检1瓶),40%氧乐果231瓶(已送检1瓶)依法予以扣押。

2022年10月10日,执法大队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于2021年6月份通过电话联系与外来农药推销人员高指章分两次购进假农药40%异稻瘟净14件280瓶(标称登记证号为PD20093059、规格280克/瓶、20瓶/件),采购单价为7.5元/ 瓶,总金额为2100元;40%氧乐果15件300瓶(标称登记证号为PD84111-18、规格300克/瓶),采购单价为7.5元/瓶,总金额为2250元,两种农药进货总金额为4350元,农药从昆明发往临沧托运部再由当事人拉回圈内乡销售,付款方式是年结付款。案发时当事人农资经营部库存40%异稻瘟净198瓶(送检1瓶),货值2800元,以1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82瓶,获违法所得820元;库存40%氧乐果232瓶(送检1瓶),货值3000元,以1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68瓶,获违法所得680元。两种假农药共计货值5800元,获违法所得1500元。据抽样送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采购、销售的40%异稻瘟净和40%氧乐果标注的有效成分未检出,且在氧乐果中检出限制使用农药甲拌磷。另外,当事人唐德明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资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假农药和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两种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唐德明居民身份证照片1份(1页)、营业执照照片1份(1页),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合格证照片1份(1页),农药经营许可证照片1份(1页),证实违法主体身份及经营资质信息。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现场检查指认照片2张(1页)、扣押现场照片2张(1页)、扣押财物清单1份(1页),检验报告2份,证实在当事人经营现场发现的涉案农药产品种类、数量及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唐德明的询问笔录1份(6页)。证实当事人采购、销售的过程、数量和金额。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2022年11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翔农(农药)告〔2022〕8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在规定时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经本机关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研究认为:当事人临翔区唐德明农资经营部的行为已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造成危害后果较轻,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六十六项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和第一百六十七项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临翔区唐德明农资经营部停止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和该批假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假农药40%氧乐果197瓶和40%异稻瘟净231瓶及违法所得1500元;

2.并处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其中对经营假农药的行为处以罚款6000元,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处以罚款6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万叁仟伍佰元整(¥135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临沧市临翔区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办理缴纳罚没款相关手续(开户行:国家金库临翔区支库,账户名称:临沧市临翔区财政局,账号:2418********278001)。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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