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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翔区农业农村局关于临翔区好丰收农资经营部(陈高芬)经营假农药案查处结果公示


来源:临翔区农业局 作者: 时间:2022-10-24 点击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要求,现对我局查处的《临翔区好丰收农资经营部(陈高芬)经营假农药案》查处结果予以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临翔农(农药)罚〔2022〕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陈高芬,女,汉族

住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水岸银沙小区。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假农药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77.5%敌敌畏539瓶和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柒拾元整(570.0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伍佰柒拾元整(¥557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临翔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9月19日

备注


附件:临沧市临翔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沧市临翔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4日

 

 

 

 

 




临沧市临翔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农(农药)罚〔2022〕6号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902*******H784,经营者:陈高芬,女,汉族,1977年01月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6********1742,住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水岸银沙小区。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7月20日,临沧市临翔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对批发市场农资经营店部日常检查时,发现临翔区好丰收农资经营部(陈高芬)仓库内存有:1. 77.5%敌敌畏(标称农药登记证号为PD85105-7、标称生产单位为上海农药厂有限公司、标称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2日,共27件,规格为350克/瓶、20瓶/件);2. 40%乐果(标称农药登记证号为PD85121-31、标称生产单位为昆明农药厂有限公司、标称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11日、共33瓶,规格为300克/瓶、20瓶/件);3. 77.5%敌敌畏(标称农药登记证号为PD85105-80、标称生产单位为昆明农药厂有限公司、标称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3日、共30瓶,规格为60克/瓶、50瓶/件);经执法人员现场登录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结果显示农药登记证号为PD85105-7的77.5%敌敌畏于2015年过期未延续,其余两种农药查询结果显示农药包装标签标识与农业农村部农药登记核准标签标识有所不符,执法人员初步认定该批农药疑似假农药,执法人员随即依法对现场进行指认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请示执法机关负责人后,将三种疑似假农药依法扣押于临沧市临翔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仓库(新安路668号),并依法制作扣押笔录及扣押指认现场。2022年7月2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7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违法产品77.5%敌敌畏(标称农药登记证号为PD85105-7)和40%乐果(标称农药登记证号为PD85121-31)进行了抽样送检取证。2022年8月31日收到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邮寄来的检验报告,2022年9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告知当事人40%乐果(标称农药登记证号为PD85121-31)检测结果合格;77.5%敌敌畏(标称农药登记证号为PD85105-7)检测结果不合格,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判定为假农药。同日,将先前扣押经查证无问题的32瓶(已送检1瓶)40%乐果和30瓶(规格为60克/瓶)77.5%敌敌畏解除扣押返还当事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陈高芬居民身份证照片1份(1页)、营业执照照片1份(1页),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合格证照片1份(1页),农药经营许可证照片1份(1页),证实违法主体身份及经营资质信息。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现场检查指认照片4张(2页)、扣押财物清单1份(1页),检验报告2份,证实在当事人经营现场发现的农药产品种类、数量及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陈高芬的询问笔录1份(5页)、货物采购托运凭证和微信聊天记录各1份(2页)、证实涉案农药采购、销售数量和价格以及违法所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翔农(农药)告〔2022〕6号,告知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时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已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之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六十七项对经营假农药的处罚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且造成危害后果较轻,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77.5%敌敌畏539瓶和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柒拾元整(570.0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伍佰柒拾元整(¥557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临沧市临翔区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办理缴纳罚没款相关手续(开户行:国家金库临翔区支库,账户名称:临沧市临翔区财政局,账号:24180000*******001)。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临翔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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