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要求,现对我局查处的《临翔区四季丰蔬菜种子经营部(汪铖)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案》查处结果予以公示。
附件:临沧市临翔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沧市临翔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11日
临沧市临翔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农(种子)罚〔2022〕11号
当事人:临翔区四季丰蔬菜种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902MA6MUPRXLE,经营者:汪铖,男,汉族,1982年12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5********4414,住所:临翔区扎路营批发市场B1-10号。
当事人临翔区四季丰蔬菜种子经营部(汪铖)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4月9日,当事人临翔区四季丰蔬菜种子经营部(汪铖)到临沧市临翔区圈内乡昆赛村委会忙定村对无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的3个玉米品种(崃玉10号、白龙王101、泰国甜蜜糯,共计40.3Kg,货值1854元)进行推广、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之规定。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一:当事人居民身份证照片2张、营业执照照片1张、农作物种子备案书照片1张,制作3页文书,证实当事人临翔区四季丰蔬菜种子经营部(汪铖)的违法主体身份。
2.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当事人汪铖的询问笔录1份、举报人询问笔录1份,证实在当事人临翔区四季丰蔬菜种子经营部(汪铖)流动经营现场发现无品种审定编号玉米品种种子的种类、数量和货值。
3.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12张,制作6页文书,证实3个无品种审定编号玉米品种种子确为当事人临翔区四季丰蔬菜种子经营部(汪铖)的涉案物资。
4.证据四:扣押现场及入库照片1张,制作1页文书;先行登记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扣押现场笔录1份、扣押决定书1份、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1份,证实3个无品种审定编号玉米品种种子保存完整并依法入库。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翔农(种子)告〔2022〕11号,告知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临翔区四季丰蔬菜种子经营部(汪铖)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之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二十六项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当事人临翔区四季丰蔬菜种子经营部(汪铖)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3个玉米品种种子(崃玉10号、白龙王101、泰国甜蜜糯),共计40.3Kg;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临沧市临翔区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办理缴纳罚没款相关手续(开户行:国家金库临翔区支库,账户名称:临沧市临翔区财政局,账号:241800000003278001)。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临翔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