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姓名 |
行政相对人身份证号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及决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结案日期 |
备注 |
赵礼仙 |
533521********2425 |
2021年4月25日,临翔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员在马台乡马台街对临翔区赵礼仙种子农药经营部检查时,发现仓库内有90%2甲.草甘膦(商标名称:一包除)和88%草甘膦(商标名称:天下无草)铵盐农药涉嫌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共计108桶,735Kg,货值4743元。临翔区赵礼仙种子农药经营部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经营假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七项裁量基准(1)之规定,对当事人赵礼仙作出责令停止经营该批假农药,没收90%2甲.草甘膦(商标名称:一包除)和88%草甘膦(商标名称:天下无草)铵盐共108桶,735Kg,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国家金库临翔区支库代收 |
临沧市临翔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8日 |
2022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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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世萍 |
533521********2429 |
2021年4月15日,临翔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员在马台乡马台街对临翔区马台乡世萍百货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农老大牌88.8%草甘膦铵盐农药,共计4桶,25Kg,货值115元。经查该批农药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临翔区马台乡世萍百货店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经营假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七项裁量基准(1)之规定,对当事人郑世萍作出责令停止经营该批假农药、没收88.8%草甘膦铵盐除草剂4桶共25Kg,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国家金库临翔区支库代收 |
临沧市临翔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8日 |
2022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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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龙 |
533521********2437 |
2021年5月8日,临翔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马台乡平掌村委会平掌街进行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杨学龙在街面摆摊经营30%草甘膦铵盐等10种农药产品,计20.46Kg,货值1415.5元。经核查,当事人没有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杨学龙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六项裁量基准(1)之规定。对当事人杨学龙作出责令停止农药经营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10种农药产品,共20.46kg,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和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国家金库临翔区支库代收 |
临沧市临翔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8日 |
2021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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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龙 |
533521***2437 |
2021年5月8日10时许,临翔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员在马台乡平掌村委会平掌街进行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杨学龙在街面摆摊经营玉米种子10个品种,计40.5Kg,货值1515元,经核查,杨学龙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杨学龙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涉嫌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二项裁量基准(1)之规定。对当事人杨学龙作出责令停止经营种子,没收违法经营的10种玉米种子产品,共40.5kg,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国家金库临翔区支库代收 |
临沧市临翔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8日 |
2021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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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代敏 |
532126********272x |
2021年5月21日下午,临翔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扎路营批发市场对临翔区绿满园农药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在门店内发现农老大牌88.8%草甘膦铵盐44桶,2750袋,共计275公斤,货值6435元。经查该批农药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临翔区绿满园农药经营部(黄代敏)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经营假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七项裁量基准(1)之规定,对当事人黄代敏作出责令停止经营该批假农药,没收农老大牌88.8%草甘膦铵盐44桶,共计275公斤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零扒拾元(¥308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捌仟零捌拾元整(¥8080.00元)的行政处罚。 |
国家金库临翔区支库代收 |
临沧市临翔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8日 |
2022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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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良安 |
533521***1578 |
2021年7月27日,临翔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博尚镇永泉街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良安在街子摆摊经营敌草快、草铵膦等28种农药产品,计49.363Kg、货值2031.5元,其中16种农药产品系超过质量保质期的产品共计21.458Kg。经核查,当事人没有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张良安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及经营劣质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六项裁量基准(1)、第一百四十九项裁量基准(1)之规定。对当事人张良安作出责令停止农药经营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28种农药产品,共49.363kg,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元,其中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劣质农药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和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合并处罚。 |
国家金库临翔区支库代收 |
临沧市临翔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8日 |
2022年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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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福金 |
533521********034X |
2021年9月2日上午,临翔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员在对蚂蚁堆乡蚂蚁堆街进行农药专项检查时,发现临翔区石福金农资百货综合经营部经营百草枯、氧乐果、吡虫啉等29种农药产品,共计372.21Kg、货值6490.3元。经核查,临翔区石福金农资百货综合经营部没有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且经营禁限用农药及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临翔区石福金农资百货综合经营部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及经营假劣农药。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六项裁量基准(1)、第一百四十七项裁量基准(1)、第一百四十九项裁量基准(1)之规定。对当事人石福金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农药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29种农药产品,共372.21kg;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元,其中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经营假农药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和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合并处罚。 |
国家金库临翔区支库代收 |
临沧市临翔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8日 |
2021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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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才浪 |
330623***4635 |
2021年9月2日,临翔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到临翔区蚂蚁堆乡蚂蚁堆街开展农药专项检查,在黄才浪临时经营门店内发现禁用农药百草枯2种91kg、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23种121.735Kg、限制使用农药3种1.945kg,总货值6455.8元。黄才浪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擅自改变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场所、未建立采购、销售台账的违法行为,涉嫌经营假劣农药和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六项裁量基准(1)、第一百四十七项裁量基准(2)、第一百四十九项裁量基准(1)之规定,对当事人黄才浪作出责令停止经营禁限用农药和该批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28种农药产品214.68kg和违法收入15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元)(其中对经营假农药的行为处以罚款24000元,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 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处以罚款6000元),罚没款合计叁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32150.00元)的合并处罚。 |
国家金库临翔区支库代收 |
临沧市临翔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月23日 |
2022年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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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成军 |
533521***2036 |
2021年9月2日,临翔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员在对蚂蚁堆街农药市场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黄成军在蚂蚁堆街集市上摆摊经营农药,共34种农药,128.501Kg,货值5705元。其中: 过期农药2种, 小计7Kg、货值380元;禁用农药1种,小计7Kg,货值21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及经营假劣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六项执行基准(1)、第一百四十七项裁量基准(1)、第一百四十九项裁量基准(1)。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农药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34种农药产品,共128.501kg;并处罚款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元,其中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经营假农药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和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合并处罚。 |
国家金库临翔区支库代收 |
临沧市临翔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23日 |
2022年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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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俊 |
533527********1633 |
根据《临沧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1年第4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抽查不合格样品处置通知》中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1J3717),报告结果为:临翔区俊辉养殖场的鸡蛋检出恩诺沙星(23.0ug/kg),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5日对临沧市临翔区俊辉养殖场监管抽查样品不合格情况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临沧市临翔区俊辉养殖场内只养殖肉鸡,由于养殖场内大、小鸡喂养不分离,在预防小鸡疾病时,大鸡误食杆枝清(含有恩诺沙星),导致鸡蛋检出恩诺沙星成分。 当事人欧俊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欧俊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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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临翔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26日 |
2022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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