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一、案件情况:2024年2月6日21时许,李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临翔区玉龙湖景区道路行驶时因酒驶被临翔交警查获,李某某酒精测试结果为59mg/100ml。经核查,李某某曾于2022年8月2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沧市交通警察支队查处,李某某因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理。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处罚单位: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交警大队
四、处罚结果:临翔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