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林草局关于贯彻落实< 决定>通知》(林护发〔2020〕2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55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文件要求,对于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批准核发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
(一)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种类;
(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蛙类等按照水生动物管理的动物种类;
(三)退出人工繁育的禁食陆生野生动物种类;
(四)取得人工繁育许可后,在1年内未从事人工繁育活动的。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原“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事项已合并到“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和省级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核、审批”事项,不再核发《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对于区林业和草原局批准核发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一律撤回并注销,不再继续使用。
附件:区级批准核发的云南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名单.xls
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