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7日 星期一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无障碍阅读|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动态 > 部门通知公告 > 正文

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来源: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 作者: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 时间:2020-12-11 点击率:


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序号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部门和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 盗伐、滥伐、毁坏森林或林木拒不补种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三)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植的树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种,逾期不补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补种,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林业 10 1.催告阶段责任事项: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进行的陈述和申辩,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决定阶段责任事项: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执行阶段责任事项:(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4.事后阶段责任:在代履行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政务服务大厅2层92-94号窗口(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2122106,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临沧市临翔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3-2166366;
3.信函投诉: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通讯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汀旗路134号。邮政编码:677000;
4.网站: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lx.gov.cn),电子邮箱:lxqly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林业和草原拒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 擅自移动 、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林业 10 1.催告阶段责任事项: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进行的陈述和申辩,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决定阶段责任事项: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执行阶段责任事项:(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4.事后阶段责任:在代履行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政务服务大厅2层92-94号窗口(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2122106,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临沧市临翔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3-2166366;
3.信函投诉: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通讯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汀旗路134号。邮政编码:677000;
4.网站: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lx.gov.cn),电子邮箱:lxqly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林业和草原拒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行为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被责令期限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林业 10 1.催告阶段责任事项: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进行的陈述和申辩,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决定阶段责任事项: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执行阶段责任事项:(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4.事后阶段责任:在代履行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六十一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第二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政务服务大厅2层92-94号窗口(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2122106,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临沧市临翔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3-2166366;
3.信函投诉: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通讯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汀旗路134号。邮政编码:677000;
4.网站: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lx.gov.cn),电子邮箱:lxqly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林业和草原拒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 收缴采伐许可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林业 10 1.催告阶段责任事项: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进行的陈述和申辩,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决定阶段责任事项: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执行阶段责任事项:(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4.事后阶段责任:在代履行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六十一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第二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政务服务大厅2层92-94号窗口(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2122106,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临沧市临翔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3-2166366;
3.信函投诉: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通讯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汀旗路134号。邮政编码:677000;
4.网站: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lx.gov.cn),电子邮箱:lxqly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林业和草原拒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 限期恢复擅自开垦林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林业 10 1.催告阶段责任事项: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进行的陈述和申辩,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决定阶段责任事项: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执行阶段责任事项:(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4.事后阶段责任:在代履行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六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政务服务大厅2层92-94号窗口(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2122106,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临沧市临翔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3-2166366;
3.信函投诉: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通讯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汀旗路134号。邮政编码:677000;
4.网站: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lx.gov.cn),电子邮箱:lxqly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林业和草原拒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 限期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限期恢复临时占用逾期不归还的林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林业 10 1.催告阶段责任事项: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进行的陈述和申辩,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决定阶段责任事项: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执行阶段责任事项:(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4.事后阶段责任:在代履行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六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政务服务大厅2层92-94号窗口(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2122106,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临沧市临翔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3-2166366;
3.信函投诉: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通讯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汀旗路134号。邮政编码:677000;
4.网站: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lx.gov.cn),电子邮箱:lxqly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林业和草原拒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 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林业 10 1.催告阶段责任事项: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进行的陈述和申辩,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决定阶段责任事项: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执行阶段责任事项:(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4.事后阶段责任:在代履行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六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政务服务大厅2层92-94号窗口(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2122106,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临沧市临翔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3-2166366;
3.信函投诉: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通讯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汀旗路134号。邮政编码:677000;
4.网站: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lx.gov.cn),电子邮箱:lxqly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林业和草原拒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 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造成的破坏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林业 10 1.催告阶段责任事项: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进行的陈述和申辩,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决定阶段责任事项: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执行阶段责任事项:(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4.事后阶段责任:在代履行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六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政务服务大厅2层92-94号窗口(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2122106,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临沧市临翔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3-2166366;
3.信函投诉: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通讯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汀旗路134号。邮政编码:677000;
4.网站: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lx.gov.cn),电子邮箱:lxqly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林业和草原拒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 封存或者扣押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注册登记品种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查处假冒注册登记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园艺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与相关的文件。
林业 10 1.催告阶段责任事项: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进行的陈述和申辩,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决定阶段责任事项: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执行阶段责任事项:(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4.事后阶段责任:在代履行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情形。
行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政务服务大厅2层92-94号窗口(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2122106,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临沧市临翔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3-2166366;
3.信函投诉: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通讯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汀旗路134号。邮政编码:677000;
4.网站: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lx.gov.cn),电子邮箱:lxqly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林业和草原拒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 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 对违反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七条 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林业 10 1.催告阶段责任事项: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进行的陈述和申辩,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决定阶段责任事项: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执行阶段责任事项:(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4.事后阶段责任:在代履行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情形。
行政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政务服务大厅2层92-94号窗口(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2122106,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临沧市临翔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3-2166366;
3.信函投诉: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通讯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汀旗路134号。邮政编码:677000;
4.网站: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lx.gov.cn),电子邮箱:lxqly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林业和草原拒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 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林业 10 1.催告阶段责任事项: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进行的陈述和申辩,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决定阶段责任事项: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执行阶段责任事项:(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4.事后阶段责任:在代履行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政务服务大厅2层92-94号窗口(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2122106,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临沧市临翔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3-2166366;
3.信函投诉: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通讯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汀旗路134号。邮政编码:677000;
4.网站: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lx.gov.cn),电子邮箱:lxqly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林业和草原拒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征收类)
序号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部门和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林业 10
1.受理阶段责任: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2.审核阶段责任: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3.决定阶段责任: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政务服务大厅2层92-94号窗口(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2122106,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临沧市临翔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3-2166366;
3.信函投诉: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通讯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汀旗路134号。邮政编码:677000;
4.网站: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lx.gov.cn),电子邮箱:lxqly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林业和草原拒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给付类)

序号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部门和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法律:《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七条 生态公益林应当严格管护,不得随意砍伐,并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自留山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行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七条 生态公益林应当严格管护,不得随意砍伐,并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自留山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林业 10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核对档案;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偿;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不按照公益林资源管理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2.不按照检查验收结果编制补偿基金发放清册;截留、挪用公益林资金的,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第四十六条。规范性文件:《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政务服务大厅2层92-94号窗口(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2122106,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临沧市临翔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3-2166366;
3.信函投诉: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通讯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汀旗路134号。邮政编码:677000;
4.网站: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lx.gov.cn),电子邮箱:lxqly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林业和草原拒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 林业贷款贴息补贴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第二十二条、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39号《云南省林业贷款贴息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3年6月25日)中发(2003)9号第十九条 林业 10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核对档案;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偿;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不按照林业贴息补贴政策审核;
2.不按照检查验收结果编制补偿基金发放清册;截留、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政务服务大厅2层92-94号窗口(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2122106,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临沧市临翔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3-2166366;
3.信函投诉: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通讯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汀旗路134号。邮政编码:677000;
4.网站: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lx.gov.cn),电子邮箱:lxqly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林业和草原拒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 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给予的补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林业 10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核对档案;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偿;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不按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补偿;
2.不按照检查验收结果编制补偿基金发放清册;截留,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政务服务大厅2层92-94号窗口(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2122106,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临沧市临翔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3-2166366;
3.信函投诉: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通讯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汀旗路134号。邮政编码:677000;
4.网站: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lx.gov.cn),电子邮箱:lxqly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林业和草原拒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序号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承诺时限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部门和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 林木种子质量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条例:《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管理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林木种子发展规划;
(三)负责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
(四)负责林木种质资源及林木新品种的管理,组织、指导林木品种的选育、审定和林木良种的繁育、推广工作;
(五)组织林木种子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技术交流;
(六)监督检查林木种子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城市绿化、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林木种子的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 10 1.检查责任:定期对林木种子质量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不合格的林木种子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林木种子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不按照林木种子质量检查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2.不按照检查验收结果编制补偿基金发放清册;截留、挪用、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政务服务大厅2层92-94号窗口(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2122106,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临沧市临翔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3-2166366;
3.信函投诉: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通讯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汀旗路134号。邮政编码:677000;
4.网站: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lx.gov.cn),电子邮箱:lxqly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林业和草原拒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 森林防火检查
行政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第二十四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森林防火工作。
林业 10 1.检查责任:定期对森林防火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林木跟踪监测森林防火;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不按照森林防火检查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2.不按照检查验收结果编制补偿基金发放清册;截留、挪用、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法律:《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政务服务大厅2层92-94号窗口(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2122106,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临沧市临翔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3-2166366;
3.信函投诉: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通讯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汀旗路134号。邮政编码:677000;
4.网站: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lx.gov.cn),电子邮箱:lxqly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林业和草原拒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 木材检查运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二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对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木材运输进行检查监督。
木材检查站可以对涉嫌违法运输的木材依法扣押,扣押时间不得超过七日;需要延长的,经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五日。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设立、撤销、合并、变更木材检查站。
林业 10 1.检查责任:定期对木材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不合格的木材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木材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不按照木材运输检查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2.不按照检查验收结果编制补偿基金发放清册;截留、挪用、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云南省森林条例》第四十五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政务服务大厅2层92-94号窗口(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2122106,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临沧市临翔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3-2166366;
3.信函投诉: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通讯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汀旗路134号。邮政编码:677000;
4.网站: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lx.gov.cn),电子邮箱:lxqly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林业和草原拒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 森林植物检疫检查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第五条  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林业 10 1.检查责任:定期对植物检疫进行检疫;
2.处置责任:对不合格的植物种子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植物检疫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不按照植物检疫检查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2.不按照检查验收结果编制补偿基金发放清册;截留、挪用、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法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政务服务大厅2层92-94号窗口(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2122106,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临沧市临翔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3-2166366;
3.信函投诉: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通讯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汀旗路134号。邮政编码:677000;
4.网站: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lx.gov.cn),电子邮箱:lxqly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林业和草原拒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主办: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
      备案序号:滇ICP备08100245号
    • 承办: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9020048
    • 制作及维护: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务服务热线:0883-12345
    • 滇公网安备 53090202000019号
      运行维护: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