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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来源: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时间:2024-02-06 点击率: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全区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临沧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21日至次年615日,其中:每年的31日至5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所有林区、草原和林缘周边100米范围内均属于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从事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需经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批准。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经乡(镇、街道)批准进行农事用火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必须落实安全用火措施,做到不经批准不烧、风大太阳辣不烧、无人看守不烧、不准备好打火工具不烧、不开好防火隔离带不烧。

(四)严格执行“5100%”野外火源管理制度,即林区农户100%与村民小组长签订森林防火安全责任书、防火检查站(哨、卡)对进入林区人员100%进行实名登记、林区生产用火100%执行计划用火许可证制度、痴呆聋哑精神病等5种特殊人群和儿童要100%落实监护责任人、对违规用火要100%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凡进入重点林区的车辆和人员需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的检查并扫防火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四、林长制为抓手,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责任,强化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联防联控责任,压实乡镇长、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户长、林权所有者五个关键人责任,落实护林员巡山护林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责任到人、防控到位。

    五、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乡(镇、街道)、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林草部门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和工作人员值班制度,严格执行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和统一归口上报制度。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林草部门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及时通报。

    六、强化应急战备,级要组建不少于50人的森林草原防火专业队伍,乡(镇、街道)组建不少于20人的专业队伍,各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单位组建不少于20人的专业队伍。发生森林草原火情(灾),林草部门、应急部门、乡(镇、街道)要迅速组织扑救,落实专业指挥,第一时间报告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林区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发现违规野外用火或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干部群众要主动检举揭发,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对违规用火给予举报者200元的奖励对提供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线索的,按案件性质大小给予300010000元不等的举报奖励。


 区长:刘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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