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一、案件情况:2023年11月20日20时45分,陶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临沧市临翔区玉龙湖景区道路(西河北路技校路段)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交警查获。经现场对陶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4mg/100ml,陶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三、办理单位: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交警大队
四、案件办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依法对违法嫌疑人陶某某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壹仟元罚款的处罚。
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