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
(一)高污染燃料。根据环境保护部印发《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要求和我区实际,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Ⅱ类,高污染燃料是指以下非车用燃料或者物质: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是指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应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三)禁燃区划定规划范围。东面以东环线为界;南面以南信桥为界;西面以西环路为界;北面以老收费站为界,以上区域内为高污染禁燃区(面积约22.41平方公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情况和要求,可适当逐步扩大范围。
二、具体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二)区发改、工信、住建、综合执法、环保、市场监管、商务、卫计、公安、规划、农业、林业、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
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禁燃区环保公益广告,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 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高质量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